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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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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谈|推进农村公路治理 筑牢事故预防屏障
文|本刊记者 谭跃 图|由受访者提供

近日,《农村公路条例》(国务院令第813号,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公布,将于9月15日起施行。《条例》的实施将着力构建农村公路治理体系的“四梁八柱”,推动提升农村公路事故预防成效。本刊记者专访了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副所长吴晓东,就《条例》的实施进行解读。



本刊记者:《条例》在交通安全管理体制机制建设方面有哪些突破?


吴晓东:农村公路交通安全管理体制机制建设是织密农村公路交通安全防护网的核心。《条例》在农村公路发展导向、管理主体责任体系、资金保障机制等方面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依据。

一是明确“安全适用、便捷高效”的发展导向。《条例》明确农村公路发展应当贯彻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与统筹新型城镇化和乡村全面振兴的有关要求相适应,要坚持建设、管理、养护、运营并重,逐步完善安全适用、便捷高效的农村交通基础设施网络。

二是构建“政府主导、部门参与”的主体责任体系。农村公路管理机制不健全是农村公路事故预防面临的首要难题,突出表现为农村公路“责任虚化”。《条例》明确了农村公路管理责任主体和工作抓手。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发展承担主体责任,统筹研究和协调解决农村公路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县级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乡镇政府做好农村公路相关工作;国务院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工作的指导监督。

三是创新“财政为主、多元筹措”的资金保障机制。由于资金缺乏,部分地区存在为完成建设任务而降低建设标准、农村公路无法得到正常养护等问题。《条例》对资金来源和渠道等做出专门规定,明确农村公路发展资金以公共财政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地方各级政府落实由其承担的农村公路发展经费,鼓励、支持、引导多种方式筹措资金;明确地方各级政府落实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财政支出责任,加强农村公路资产管理;明确农村公路与乡村旅游等经营性项目一体化开发的收益可以用于农村公路养护。


本刊记者:在推动提升公路建设质量及安全设施设置方面,《条例》作出了哪些规范性要求?


吴晓东: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及安全设施设置是保障农村公路安全运行的基础。《条例》对公路技术标准符合性、重点区域安全设施设置、公路养护等方面的要求进一步增强。

一是突出农村公路要符合公路技术等级要求。我国具备条件的乡镇和建制村已全部通硬化路,但部分农村公路不符合最低技术等级要求,有的只是在原来泥土路、砂石路的基础上进行了简单硬化,交通安全隐患突出。针对这一问题,《条例》明确规定新建农村公路应当符合规定的公路技术等级要求;现有农村公路不符合最低技术等级要求的,应当升级改造为符合技术等级要求的公路,县级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实施农村公路升级改造;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健全与农村公路特点相适应的技术等级及其技术指标体系。

二是明确农村公路应设置交通安全设施。农村公路标志标线不完善、路口信号灯匮乏、路侧防护设施缺失等问题严重,导致事故多发。《条例》明确在交通事故易发的农村公路平交路口、穿村过镇路段等地点应当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必要时设置车辆减速装置等设施。这一规定将有效改善农村公路重点区域交通事故易发多发状况。

三是强调要加强农村公路养护工作。长期以来,农村公路存在“重建轻养”问题,有的公路短短几年即出现路面破损。为此,《条例》明确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农村公路技术状况检测和评定,组织实施县道养护;乡道、村道的日常养护由乡镇政府组织实施,乡道、村道的养护工程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具备条件的乡镇政府组织实施。


本刊记者:《条例》的实施,对于农村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有哪些积极影响?


吴晓东:加强农村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是系统化解农村地区交通安全风险的重中之重。《条例》的实施,对于加强农村公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超限运输货车治理、农村“两违”治理等工作将带来促进作用。

一是强化农村公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农村公路安全隐患排查不彻底、整治效率低、整治不到位等问题长期存在。2024年发生在安全隐患路段的事故死亡人数占农村公路死亡总数的比例超一成。对此,《条例》明确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以农村公路急弯陡坡、临水临崖、平交路口、桥梁隧道、穿村过镇等路段为重点,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这为农村公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

二是加强超限运输货车安全风险治理。县乡道治超站点较少,从农村公路通行是超限车辆逃避监管的常见手段。大量超限运输货车在农村公路行驶,一方面造成公路被破坏,另一方面引发严重的道路交通安全问题。为解决这一难题,《条例》规定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大对农村公路超限运输行为的治理力度;同时明确不属于超限运输的建设工程重型载货汽车通行农村公路时,造成损坏的应当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三是保障农村客运可持续运营。因客运保障不足,农村地区一直存在出行难问题,货车、拖拉机、三轮车、摩托车等违法载人以及面包车违法超员等违法突出。为解决这一社会性难题,《条例》明确提出要保障农村客运可持续运营。在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的持续努力下,将有助于逐步解决农村地区出行难问题,从而有效降低农村公路“两违”等重点违法行为治理难度。


本文刊发于《道路交通管理》杂志2025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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